【popo】評論
(D)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其生前欠稅,應由繼承人承繼 法律字第0960005371號函:主 旨:貴部所詢司法院釋字第 622 號解釋,是否認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繼承人無需繼承?如無需繼承,則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捐債務,其債務之主體為何?另 貴部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622 號解釋所擬之措施是否與解釋意旨相符等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8950 號函。二、按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疑義乙節,前經本部於 93 年 3 月 24 日函詢 貴部意見,獲 貴部於...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首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要件事實」(例如:繼承),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至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有無一身專屬性,應就各個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予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