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甲企圖對現供 A 使用之住宅縱火,計畫以汽油作為引火媒介,遂帶著一桶汽油至 A 宅開始潑灑,此時碰巧有警車巡邏經過,甲隨即遭警察逮捕。依據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何罪?
(A)無罪
(B)放火未遂罪
(C)預備放火罪
(D)陰謀放火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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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Biing-Horng L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法務部(80)法檢(二)字第 1487 號某甲素行不良,與其父交惡,某日身攜打火機乙個,攜帶乙桶汽油至其父居住處所,意圖放火燒屋,已將汽油潑灑於客廳內,旋即為其弟勸阻,良心發覺而未點火即離去,究應成放火未遂或預備放火罪嫌?甲說:(放火未遂罪嫌):刑法上之既遂與未遂犯之區分係以著手為其界限。本件某甲已備妥汽油並已潑灑於屋內,客觀上顯已著手於放火罪之實施,惟既尚未點火燃燒,只能成立放火未遂罪嫌。乙說:(預備放火罪):預備犯罪之先期階段行為,某甲以放火之意思,備妥放火用之汽油並已潑灑在地,客觀上已可得認為放火之預備階段,惟尚未著手實行放火(點火)行為,故不能成立未遂犯。研究結論:多數贊成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