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機關對義務人核發禁奢命令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禁止進入特種營業場所
(B)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C)禁止贈與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D)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7962
統計:A(768),B(110),C(73),D(104),E(0)

用户評論

【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17-1 條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