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應可授權該公司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為行使職權
(B)私立學校財團法人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股東
(C)未成年人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D)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5807
統計:A(172),B(1301),C(823),D(17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司法、公司發行新股、公司法第128條

用户評論

Man Hsin H】評論

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股東。

夏雪】評論

法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是以公司以外之社團或財團法人均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並非公司

林佳霖】評論

(A)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應可授權該公司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為行使職權△發起人得授權有行為能力人代為行使職權  本案經洽准法務部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七九律一六六二二號函略以:「關於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可否授權該公司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為行使職權(例  如出席發起人會議共同訂立章程等),公司法並未加以規定,基於私法自治及民  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似無不可。唯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無行為  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規定之意旨,解釋上該代理人須有行為  能力始得充任,俾公司設立行為較能流暢進行並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故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