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淵】評論
(A)第 98 條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每人各執一份。( B )第 99 條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C )第 100 條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D)第 105 條公司股單,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
【鄭國】評論
公司股單,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全體董事
【伊凡】評論
股單,就是出資證明書。(股單是比較早期的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