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何者於訊問被告時,不必告知?
(A)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法條
(B)被告得保持緘默
(C)被告得選任辯護人
(D)被告得陳述有利於己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5525
統計:A(103),B(20),C(37),D(715),E(0)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94條 (人別訊問)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九章被告之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