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從事下列那一項事務,不必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A) 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B) 變更組織
(C) 聘僱外籍員工
(D) 運輸改進計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3877
統計:A(112),B(84),C(141),D(23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運輸系統管理、鐵路法第七章 罰則 第67條

用户評論

林沛淯】評論

第三十八條(禁止兼營)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專用鐵路,應嚴加檢查,使符合鐵路法令之規定。

黃馨儀】評論

第34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39條(報請交通部核准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謝佳昇】評論

兼營"其他"附屬事業˙˙˙˙˙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