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沛淯】評論
第三十八條(禁止兼營)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兼營其他附屬事業;專用鐵路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對經營客貨運輸業務之專用鐵路,應嚴加檢查,使符合鐵路法令之規定。
【黃馨儀】評論
第34條(聘僱外籍員工之核准)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愛新覺羅載湉】評論
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39條(報請交通部核准事項)【相關罰則】第1項~§67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以建築物、車輛及機器為限。
【謝佳昇】評論
兼營"其他"附屬事業˙˙˙˙˙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