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沛淯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四十七條(運價雜費公告實施)【相關罰則】§67 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第六十七條(罰則) 地方營、民營、專用鐵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者。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四十條規定,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者。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者。 六、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者。 八、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者。 有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並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改善;屆期未改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用戶】蘇哲民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67 條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六、違反第三十九條...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67條(罰則)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