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o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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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陳述意見說公務員服從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本條所稱「命令」應為上級長官對於下級屬官個人之指示,或稱「職務命令」。長官命令如違法,公務員是否仍有服從義務? 學說爭議如下:(1)絕對服從說:有無違法皆須服從。(2)相對服從說:上級命令合法者,屬員必須服從;反之,則無服從義務(本說與刑法第21條第2項意旨相符)。(3)陳述意見說:得隨時向長官反映,如上級不接受者,仍須服從(本說與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意旨相符)。(來源:三民輔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