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ican】評論
訴願§63:Ⅰ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書面審查(C)為原則並輔以陳述意見Ⅱ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Ⅲ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林翔】評論
額外補充選項(D)的停止執行: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1)受理訴願機關或(2)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3)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