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g Grace】評論
叫聲32叫評21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Shi Han Wang】評論
未兼行政人數1.教評會 1/22.教師申訴 2/33.學生申訴 1/24.教科圖書 1/3
【Hsiao Mandy】評論
考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