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員】評論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 第16條 (贈送財物之禁止)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duke_tea8】評論
以下容易和 公務員服務法 第16條 搞混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 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 度自同一贈與人之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