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ine Li】評論
所有權:所有權人在法令內範圍內,得自由占有、管理、使用、利用、收益、處分、保存、改良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地上權:以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利。永佃權: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畜牧之權利。地役權:以他人之土地(供役地),供自己土地(需役地)便宜之使用的權利。所謂便宜,意指經濟上或方便相宜之效用而言。如通行、汲水、採光等。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但不轉移占有。在債務人未受清還時,債權人得就擔保之不動產,有優先拍賣受償之權利而言。質 權: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而得就其賣得之價金,受清還之權...
【楊曉祥】評論
地役權=不動產役權!
【mud】評論
(A)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B)地役權:已修改為「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晀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C)永佃權:己刪除,而另新增農育權之規定農育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D)典權: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