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陳俊叡】評論
請記撤銷 變更 發回
【Showming Chan】評論
不利益變更禁止
【聖智】評論
不得看成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