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0判字1704號判決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從而,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不予適用。出自於上 然而,後來經過立委立法形成自由已經立法通過必需繳清罰款才可以換發行照,目前在學界還有各界此法尚有爭議,原因其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目前僅為行政法位階而非憲法位階。
【楊英弘】評論
所以就算違反不當連結禁止.法令還是沒修正
【甜可】評論
如果是換發駕照就沒有不當連結禁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