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時,原則上應如何提起救濟?
(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B)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C)應於處分相對人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應以自己名義直接對程序決定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483
統計:A(2208),B(3942),C(939),D(42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詹姆士】評論

此題其實不難,想像一下,利害關係人並非該行政處分的參與人,所以行政程序的中的處置自然不是以"相關人"名義,因為很多時候可能連該相對人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例如以個行政處分是核准你家旁邊蓋垃圾場,你不一定知道旁邊土地是誰的,如果以相對人名義,這樣不知道名字就不是等於不可以提訴願或其他手段,在法治國是不可能有這疏漏。

937 Joy】評論

抱歉 我看了還是不明白可不可以再幫我解釋依下 B選項:得以自己名義於對該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這是從哪裡推敲出來的  有法條參考嗎?所以A:僅得於處分相對人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是這樣嗎?那C與D怎麼改必較合適呢?

太陽】評論

第174條(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方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

Damaris】評論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的意思通常是指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即某人行為的結果,導致其他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影響,這個其他人是該行為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若其他人所受影響只是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的,則這些人因為只有事實上的利害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並非通常意義上所稱的利害關係人。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已經賦予利害關係人不服之權利。所以對該行政處分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的時候,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