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 Peng】評論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4 條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D)危及生命。 三、造成(C)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B)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A)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