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評論
25.依據藥事法應辦理之登記事項,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 執照後,方准營業 (B)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 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C)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 行推銷工作 (D)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 標準後,始予核准藥商登記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3 年 - 103-2-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7190
【神奇地瓜泥】評論
(D)應該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赴廠檢查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9
【Peter Peng】評論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4條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 之國產藥品製造業者,應繳納費用,並填具藥品優良製造評鑑 申請表及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檢查:一、通過硬體檢查之證明文件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二、填具製藥工廠基本資料查核表,並依查核表所載事項 檢附工廠基本資料(Site Master File,以下簡稱SMF) 。 前項檢查,(D)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會同直轄市或縣(市)衛 生主管機關赴廠檢查之。
【簡伯丞】評論
硬體設備:由工業主管機關軟體設備及其他:由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