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hur600623】評論
我的記法~[醫藥公會祖宗變綠]~~醫師`藥師`公證人`會計師`助產士`宗教師`辯護律師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80條 (拒絕證言-身分關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二節人證 相關法條
【Satop】評論
http://yenlala.blogspot.tw/2009/06/blog-post.html 為什麼要有拒絕證言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訴字第1號 …按民主法治之現代立憲主義國家所採行之刑事訴訟制度,率皆禁止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因為刑事訴訟固以發現實體真實為主要目的,惟基於憲法保障人性尊嚴之意旨,仍有必要維繫一些優於真實發現之人性價值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有關公務員、特定身分、被告自己及具一定業務關係者得拒絕之規定,即其適例。(地球上某些角落, 不知Due process為何物, Due process有何價; 自然不需用, 不想要思考 “人權, 人性價值”, “為什麼應該禁止不擇手段, 不問世非, 不計代價”)臺灣臺北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