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wpriest1】評論
(A)戶籍法第56條第2項(B)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3條
【Juju】評論
戶籍法第56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相關罰則】第2項~§80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第57條(國民身分證之初領及補領)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第58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申請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A)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第 57 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B)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第 58 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C、D)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