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仍應計入贈與總額?
(A)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C)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D)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自用住宅之購屋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3494
統計:A(1),B(7),C(6),D(145),E(0)

用户評論

【用戶】乘風遠颺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