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yuki感謝阿與】評論
B第 27 條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C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26 條 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對於少年得以裁定為左列之處置︰一、責付於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 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得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 適當之輔導。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 者為限。
【Jacky Tong】評論
二、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但以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為限。
【希望10年後的自己能為現在】評論
A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一: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以上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應移送少年法庭施行細則第10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五條之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已移送少年法院之事件,應準用第六條規定處理之。注意注意!!!!!
【koeatron7】評論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
【blackie_lo】評論
85條之1已刪除,12歲以下依行政先行,不移送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