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仁】評論
名 稱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第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79.依據我國兩性平等法的規定,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的機構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A) 150人(B) 250人(C) 350人(D) 500人修改成為79.依據我國兩性平等法的規定,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的機構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A) 150人(B) 250人(C) 350人(D) 500人 (E)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