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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53 ( ) 納稅義務人之未婚子女若就讀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教育學費扣除額時 (A)可列入扣除 (B)不可列入扣除 (C)僅未成年子女者可列入 (D)僅已成年子女者可列入。[所17-1-2-3-5 、財政部84年6月21日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修改成為253 ( ) 納稅義務人之未婚子女若就讀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教育學費扣除額時 (A)可列入扣除 (B)不可列入扣除 (C)僅未成年子女者可列入 (D)僅已成年子女者可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