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油】評論
名 稱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第 2 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
【飁草】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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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璇】評論
為什麼沒有雲林縣...
【Bunny】評論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其優待措施並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前四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五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復康巴士服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有設籍之限制。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