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魚】評論
民法§225 I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小V】評論
民法§266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南霸天】評論
這題出得有瑕疵
【願得一心人】評論
民法 §266(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