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ntina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規定,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教育局是各級政府內的單位,教育部是中央政府的教育最高單位來源:教育部網站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