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Chang Tin Wo】評論
原來是要加起來啊⋯⋯考的蠻活的
【陳冠霖】評論
這題滿強的.........知道也不一定想得到
【5138】評論
還有一題是無戶國民,回來奔喪,可停留多久這樣可延期的2個月是否應該算在6個月內,共6個月??因為要事實發生日起2個月,就被包括了,還是也可再多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