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名 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 23 條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Skye Hu】評論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評論
繳1500萬保證金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