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妹】評論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口授遺囑之鑑定)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喵喵】評論
記法:口 3劃 3個月。
【米花】評論
【B】15.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A)一種 (B)二種 (C)三種 (D)四種
【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超過3個月都不能辦拋棄繼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