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悲喜捨】評論
謝謝4F,謝謝你!戶籍法 第三十五條(監護登記之申請人)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艾莉】評論
已修法,請將答案改成(A)、(C),謝謝!戶籍法 第 35 條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輔助登記,以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申請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