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 1063 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第 1066 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須經甲認領,始視為婚生子女 (B)丙須經乙認領,始視為婚生子女 丙跟乙的關係無須認領(C)甲乙結婚,丙視為婚生子女 (D)乙或丙得否認甲認領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