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甲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39%之股份,是該公司持股最多的股東,且為 A 公司之董事長。甲欲向 B 銀行借款新臺幣 1 億元,並要求 A 公司為其擔保該借款,A 公司章程中並未對擔保借款有任何規定。A 公司於是在該年度股東會中提出為甲擔保之議案,該次股東會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72%股東(包括甲)出席,且出席股東中有 52%同意 A 公司為甲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決議有效,該擔保借款之決議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
(B)決議有效,A 公司本可為該公司之負責人提供擔保
(C)決議無效,甲應迴避該擔保議案表決
(D)決議無效,公司不得為任何保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00881
統計:A(48),B(22),C(37),D(91),E(0)

用户評論

【用戶】metaphor best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用戶】Villa Y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查公司法(舊)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之規定,係以穩定公司財務為主要目的,公司提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雖與公司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未盡相同,惟就其對於公司財務之影響言,與為他人保證人之情形並無不同,依法宜予限制。(司法行政部六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臺六一函民決字第0三二八九號函) 前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一詞,雖已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七日修正為「得為保證者外」,惟公司在原則上仍不得為保證,僅於符合「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之除外規定,始得例外為保證。 至於前司法行政部函釋所謂「依法宜予限制」,參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立法精神,係指公司仍須在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之前提下,始得提供財產為他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抵押而言;又謂「他人」者,係指該公司以外之任何法人或自然人而言。(法務部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法(74)律六九七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