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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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268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69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第270條(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抗辯) 前條債務人,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對抗受益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