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
(A)不安抗辯權
(B)同時履行抗辯權
(C)對待履行抗辯權
(D)先訴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2119
統計:A(11),B(103),C(7),D(11),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