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委員則由行政院長提名,均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以院會出席委員之過半數為同意門檻
【用戶】christopher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憲增條文 2(節錄)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