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而執行習慣法之要件有[1]:在社會上有反覆實施之事實一般人確信其有法律效果須為現行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沒有或未有明文條例)須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牴觸須不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用戶】吳育銓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謂法理就是法律的原理,它並沒有立法上的定義,是由法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的道理、條理。例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平等互惠等等都可算是法理由於法理是抽象的原理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法理時,主要方法有:1. 依類似案件之規定處理之。(亦即類推適用)2.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習俗相違背者,亦可作為法 理採用之。3.舊法或法律草案亦得作為法理而加以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