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以下何者為刑罰減輕或免除事由?
(A) 依法令之行為
(B)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
(C) 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D) 不知法律而有正當理由無法避免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1275
統計:A(56),B(855),C(113),D(111),E(0)

用户評論

Mei】評論

(A) 依法令之行為==阻卻法律違法事由,不罰

Yi Hua Liao】評論

刑法第16條(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第18條(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稻葉誠】評論

請問大大第16條的意思說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如果有這兩項要件是不是就可以免除其刑...如果是這樣那選項D不是有達成這兩項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