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何情形,不適用之?
(A)出國留學
(B)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C)公司外派海外擴展事業
(D)至外國結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1417
統計:A(73),B(2387),C(26),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台灣無戶籍國民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居留之情形:、國籍法:國籍喪失,禁止國籍喪失之要件,國籍喪失之限制、戶籍法規

用户評論

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應隨同遷徙。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