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Hsin Lee】評論
(A)旅客在旅遊途中購物所生之一切糾紛第514條之11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B)旅遊途中意外事故之處理第514條之10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C)旅遊品質之確保第514條之6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D)依約定旅程進行之義務第514-條之5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非旅遊營業人對旅客應負之義務===旅客在旅遊途中購物所生之一切糾紛
【riven chang】評論
(A)<民法第514-11條:「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B)<民法第514-10條第1項:「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C)<民法第514-6條:「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旅遊品質保證)(D)<民法第514-5條第1項:「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D)<民法第514-5條第2項:「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D)<民法第514-5條第3項:「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D)<民法第514-5條第4項:「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