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 是依據應有部分(持分)比例計算,非依人數B 公同共有,是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不是用推定的C 原則上是可以使用的,無需得他人之同意D 民法第800條第2項明文規定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居住於四合院的祖宅,每人各有一間單獨所有的房間,並共同使用正廳部分,此種所有之方式稱為: (A)公同共有 (B)分別共有 (C)區分所有 (D)共同總有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A)分別共有(B)公同共有(C)區分所有(D)準共有三.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者,稱為: (A)準共有 (B)複共有 (C)互有 (D)區分所有四.甲乙二人共有一輛汽車,但該汽車遭丙縱火焚毀,甲乙對丙所享有之損害賠償債權,性質上為: (A)共有債權(B)準共有債權(C)連帶債權(D)區分所有債權五.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權,稱之為:(A)準共有(B)公同共有(C)總有(D)分別共有1.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
【snoopy75smb】評論
(A) 共有部分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依人數平均分擔之(X;應有部分)(B) 共有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公同共有(X;視為互有)(C) 其一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原則上非得他人之同意,不得使用之(X;不用他人同意,得使用之)(D) 使用他人正中宅門,致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O)公同共有:無應有部分,公同關係結束後,才可分割。例:多人繼承之土地。共同共有(分别共有):共有人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修繕及保存,可單獨為之。區分所有之共有(互有):不能分割。修繕及其他負擔,依應有部分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