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經核准回復國籍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