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各校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其成員可不必包括:-
(A)校長-
(B)家長代表+
(C)教育局代表-
(D)教師代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292
統計:A(16),B(72),C(1018),D(5),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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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先】評論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五、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為當然委員。(二)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為一至三人。(四)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理補選(推)舉。(五)被選為本會委員,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參加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時,學校應予以公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