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一、總統、副總統。二、立法委員。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四、特任、特派之人員。五、各部政務次長。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九、陸海空軍將官。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Vladimir Puti】評論
常務次長列簡任第十四職等,但規定是"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所以還是不包含,有誤請指正。
【MASERATI】評論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是指政務官而言.常務次長是簡任常務官.國考進入機關任職.升等至簡任職鐵定超過十年.
【方澄】評論
聽不懂上面各位的說法如果常務次長是14職等不就大於13職等那就是包含了所以外國人不能擔任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