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A) 第163條(股份轉讓及其限制)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D) 第197條 第一項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Yan】評論
(C)可以限制267條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J0080001&k1=%E8%BD%89%E8%AE%93%E8%B6%85%E9%81%8E%E9%81%B8%E4%BB%BB%E7%95%B6%E6%99%82%E6%89%80%E6%8C%81%E6%9C%89%E4%B9%8B%E5%85%AC%E5%8F%B8%E8%82%A1%E4%BB%BD%E6%95%B8%E9%A1%8D%E4%BA%8C%E5%88%86%E4%B9%8B%E4%B8%80%E6%99%82%EF%BC%8C%E5%85%B6%E8%91%A3%E4%BA%8B%E7%95%B6%E7%84%B6%E8%A7%A3&k2=&k3=&k4=&kwid=1163&cd=201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