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A)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 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B)公司法第161條第1項本文規定:「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C)公司法第162條之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依前項規定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D)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規定:「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Si-Yu Lai】評論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發行股票?發行股票之規定:原則:強制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達新台幣5億以上強制規定要發行股票。例外:公司章程訂定發行股票,才須印製股票。資料來源:http://q5375855.myweb.hinet.net/qa022b103.htm
【林蘭蕙】評論
(A)應該是第161-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