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公務員甲在製作「服務成績證明書」時,為了袒護其同事公務員乙,對於乙曾經遭記過一事,刻意刪除不記載在證明書內。對於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 甲成立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B) 甲成立刑法第 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
(C) 甲成立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 甲成立刑法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4819
統計:A(90),B(69),C(936),D(85),E(0)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瘖啞人】評論

C跟D差別在那?

麗羽月茜】評論

回7F,C的主體是公務員,D的是執行業務的人。

盧妍蓁】評論

下列敘述何者非屬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A)客體是公文書   (B)不實登載足以生損害於他人 (C)公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 (D)公文內容為機關內部的業務所做成的報告105 年 - 105年身五法學大意#49950答案:D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對外效力及於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