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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性侵害犯罪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一覽表條次條文內容告訴乃論與否備註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非告訴乃論1.原為告訴乃論,自九十年元月一日起改為非告訴乃論。(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2.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者,仍為告訴乃論。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