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是規定在我國現行的哪一法律中?
(A)兒童福利法
(B)幼兒教育暨照顧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D)家庭教育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6107
統計:A(174),B(200),C(2357),D(48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用户評論

陳孟微】評論

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劉婉怡】評論

請修改選項答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5.「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是規定在我國現行的哪一法律中?(A)兒童福利法(B)幼兒教育暨照顧法(C)兒童及少年福利法(D)家庭教育法修改成為25.「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是規定在我國現行的哪一法律中?(A)兒童福利法(B)幼兒教育暨照顧法(C)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D)家庭教育法

】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