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Feng】評論
根據民訴第61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換句話說參加人僅可以協助當事人為捨棄、認諾、自認等訴訟行為,但不可以自己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7-1條 (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